一、在购买环节,因不涉及理财收益实现,故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在转让环节,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6%。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