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职工薪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甲公司2x21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万元,至2x21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中。假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万元。
甲公司2x21年12月31日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
甲公司2x21年12月31日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300-0=300(万元)。
由于100万元差异在产生当期不能税前扣除,在未来期间亦不能税前扣除,其不会对未来期间的计税产生影响。
甲公司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