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并遵循以下原则:
1、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形。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
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计税时作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情形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