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6月1日起: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