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行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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