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怎么编制?

华审网 2023-07-12 368次阅读
导读:
财务会计中,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怎么编制?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上述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各项目,其编制方法,分别说明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罚款收入、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但是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以及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工薪酬除外。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缴的税金,如支付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除外。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罚款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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