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不超过45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月销售额超过15万(按季超过45万)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22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不超过45万)且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未开具发票和开具普通发票,企业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温馨提示】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