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6月1日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二、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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