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综上所述,黄金不在应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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