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确定为: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适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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