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可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跨省迁移
【事项名称】
长三角区域内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跨省迁移
【申请条件】
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可按本指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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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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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各省(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跨省迁移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
(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四)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五)税务信息系统内无在办事项。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