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停止报送);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