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审核从事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有经规定的部门批准取得的批文或者经营许可证书;扣除的项目是否与营改增试点进程相吻合,特别注意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营改增业务支出的扣除时点;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是否准确。有无把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相混淆而扣除利息支出。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未执行到期之前,应关注纳税人选择的计税方法,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相应销售额和扣除项目确定;对于选择原有计税方法的,应审核其扣除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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