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包括: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你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继续按照6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