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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