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住房租赁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怎么计算增值税?

华审网 2023-08-06 1933次阅读
导读: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住房租赁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怎么计算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产,可以区分不同业务分别适用政策:

1、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一经选择,无论向个人出租的住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或此后取得的,均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住房,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租收入,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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