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住房,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租收入,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