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华审网 2023-08-06 1266次阅读
导读:
一般纳税人转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属于经营租赁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若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具发票

依据: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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