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符合规定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依据: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