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原适用579号文件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