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没有限制,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仍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