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