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依据: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