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华审网 2023-08-13 408次阅读
导读:
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依据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可减除的项目有:

1、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5、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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