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三、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一)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二)向境外发行邮票。
(三)出口邮册等邮品。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
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