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已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吗?

华审网 2023-08-14 519次阅读
导读:
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已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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