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上市公司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应认定为投资行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税收优惠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