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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