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