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1、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2、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3、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二、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3、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