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
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除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
1、是土地补偿款、
2、是房屋补偿。
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属于财税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
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具体如何开具以主管税务机关政策答复及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