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对应的租赁期在2021年4月1日之前的可以享受优惠吗?

华审网 2023-08-19 319次阅读
导读: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对应的租赁期在2021年4月1日之前的可以享受优惠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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