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应报送:
(一)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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