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2018年7月1日之前的相关涉税问题,各省税务局此前出台具体规定的,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各省税务局没有出台规定的,由各省税务局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处理方式。
具体处理方式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