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扣缴义务人代为集中办理的,职工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或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确认,补充提供其2021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4月30日前仍没有在单位进行确认,职工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WEB端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自行申报。
依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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