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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