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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