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办理材料】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证书: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1份
2、未取得项目工程项目证书: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