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若发生的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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