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目前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已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将该不动产转至分立企业名下,该不动产是否仍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华审网 2023-08-31 475次阅读
导读:
有限公司目前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已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将该不动产转至分立企业名下,该不动产是否仍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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