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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