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按照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