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属于以下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正常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