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一次性申报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