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别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二)其他扣税凭证”对应栏次。同时,应将其合计数填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二、前期因政策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将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全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b栏“其他”、“税额”栏次。
四、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