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打车取得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3月份,取得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吗?

华审网 2023-09-04 321次阅读
导读: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打车取得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2019年3月份,取得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修改成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