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华审网 2023-09-10 229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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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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