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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