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未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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