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需要做未票收入申报吗?

华审网 2023-09-14 503次阅读
导读:
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需要做未票收入申报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果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但是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么可以补开原税率发票。如果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也未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那么应该调整纳税申报表,补申报后可开原税率发票。

二、确认纳税义务实现时间属于以前时期且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应缴纳相应滞纳金

三、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依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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